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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大宗交易必须锁仓6个月

怎样看股票是每个股民心中的疑问,一只股票包含了很多信息,也要从方方面面考虑才能进行正确的判断。一般股民都是看股票的基本面和技术面,广意的有消息面、政策面等。下面给大家讲解《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大宗交易必须锁仓6个月》,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本文目录:

  • 大宗交易的规则是什么?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三章 证券买卖
  • 沪深证劵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有哪些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三大规则
  • 在一个证券公司开户后在任何交易所都可以交易吗?
  • 关于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问题

  • 问题一:大宗交易的规则是什么?

    回答: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另外,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交所规定: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2.B股(上海)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B股(深圳)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数量在2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深交所规定:
    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
    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4.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问题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三章 证券买卖

    回答: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
    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
    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
    3.1.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规定由
    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2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2.3 投资者通过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自助委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会员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3.2.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5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2.6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7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
    3.3.2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
    申报。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3.3.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3.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
    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3.3.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3.3.6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3.3.7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
    3.3.8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3.9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
    卖出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3.3.10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和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
    3.3.11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基金交易的计价单位为 “每份基金价格”,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3.12 交易可以采取净价交易或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3.3.13 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B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港元。
    3.3.1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3.15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3.3.16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3.3.17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3.18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三)、(四)、(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3.4.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3.4.2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4.2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3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二)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三)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质押式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由本所另行规定。
    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上限或下限与最近成交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最近成交价增减一个该证券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有效竞价范围。
    3.4.4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
    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
    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4.5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
    继续交易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3.4.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 3.5.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5.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5.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5.4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5.5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5.6 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3.6.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五)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六)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万股;
    (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60万份;
    (八)多只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 本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3.6.3 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
    3.6.4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确定。
    3.6.5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定价申报;
    (四)其他申报。
    3.6.6 协议大宗交易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匹配的申报后不得撤销。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协议大宗交易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
    3.6.7 权益类证券协议大宗交易、(公司除外)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公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3.6.8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类型等内容。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价格类型包括:
    (一)证券当日收盘价;
    (二)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在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3.6.9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或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公司协议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公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开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
    (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买入或卖出的申报数量等。
    3.6.10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协议大宗交易的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二)单只证券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三)单只证券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6.11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12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7.1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3.7.2 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3.7.3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3.7.4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交易业务流程;
    (二)可用于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
    (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最高折算率;
    (四)融资融券的最长期限;
    (五)初始保证金比例及最低维持担保比例;
    (六)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
    (七)市场风险控制措施;
    (八)其他事项。
    3.7.5 会员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其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3.7.6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的,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暂停全部或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予以公告。
    3.7.7 融资融券交易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8.1 回购交易采取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方式。
    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持有人在将质押并将相应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融资方”;其对手方为“融券方”。
    3.8.2 会员应当与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签订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面值之比。
    标准券及标准券折算比率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3.8.3 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3.8.4 本所回购按回购期限设立不同品种,并向市场公布。
    3.8.5 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一次交易、两次结算。回购交易达成后,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是指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
    购回价的具体计算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问题三:沪深证劵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有哪些

    回答:集中竞价交易规则
    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按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如同票据交易一样,并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而应当适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要求的无因性原则与抽象性原则。下面仅依交易程序,对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规则做一简单介绍。
    开设交易帐户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欲从事证券交易,须首先向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开设证券帐户,凭该证券帐户可以从事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也可以从事一级市场网上认购;其次须向具体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会员)申请开设资金帐户,存入交易资金,其限额由证券公司自行规定。依据上述开户合同,证券登记公司将为每一投资人提供证券托管、登记和交割服务;而证券公司将为投资人提供代理买卖、代理清算和资金出纳服务。立法对于投资人的开户设有身份确认程序规则。
    委托买卖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买卖证券均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即投资人(委托人)的交易指令先报送于证券公司(或交易系统);证券公司通过其场内交易员或交易系统将委托人的交易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各证券公司计算机终端发出的交易指令将统一输入证交所的计算机主机,由其撮合成交;成交后由各证券公司代理委托人办理清算、交割、过户手续。
    每一交易指令或报单均应包含以下内容:⑴股东帐户及密码;⑵委托序号和时间(指委托合同号,以明确委托时间);⑶买卖区分(0为买,1为卖); ⑷证券代码(通常为4位数);⑸委托数量(手数); ⑹委托价格(市价或限价);⑺委托有效期(推定当日有效);⑻其他内容,如委托人资金帐号、身份证号码等。此过程中极易造成纠纷,而交易所和交易会员对于委托指令的内容推定也处于不统一和不公开状态。
    场内竞价
    委托人的交易指令通过证券商的代理按时间序号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后,将通过场内竞价撮合成交。交易所场内竞价的方式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
    集合竞价主要适用于证券上市开盘价和每日开盘价。依此竞价方式,证交所在每一营业日正式开市前的规定时间内(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也是按集合竞价决定的,其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4:57-15:00)。计算机主机撮合系统将只存贮交易指令而不撮合成交;在正式开市时,主机撮合系统将对所有输入的买卖盘价格和数量进行处理,以产生开盘价格。其撮合成交原则为:⑴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请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请全部成交的价格;⑶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离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将开始当日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统将进入连续竞价,直至当日收市。连续竞价是买卖双方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连续报买报卖的过程。依此原则,每一时点的报买价如高于或等于报卖价时,即按价格顺序撮合成交;在每一同等成交价格点上,如买卖报单有时间差异的,即按时间顺序使先报者成交;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将使剩余部分等待成交。
    清算与过户
    证券交易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通过交易清算系统进行交易资金支付与收讫的过程。根据中国实行的交易清算制度,证券商在代理投资人进行了证券交易的当日,应于收市后首先与交易所办理清算业务,依差额交收规则由各证券商对买卖证券的金额差价予以清偿;然后每个证券商对其代理的每一投资人买卖证券的价款金额进行清抵。但是由于当日信用结算惯例的存在,每一投资人在其买卖证券得到成交回报的当时,其帐户内的资金则已即时结算;其中,卖出证券者已得到资金,并可用该资金另报买其他证券,而买入证券者则已减去其帐户内资金,不得再透支购买证券。这一规则实际上形成了资金清算上的T+0制度。
    证券交易过户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再通过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证券权利的移转与过户登记的过程。根据中国实行的登记过户制度,投资人在所买卖证券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证券登记公司方为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并应提供交割单,如该日逢法定假日,则过户日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这就是证券过户上的T+1规则。依此规则, 在某一营业日买入的证券只能在下一营业日卖出。
    根据现行法规,我国对B 股交易采取不完全等同于A股的清算过户规则。其中,B股买卖的资金清算采取T+1规则;B 股交易的证券过户采取T+3规则。
    大宗交易制度
    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大陆法各国关于证券交易各类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规则的约束,这就是在法定条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
    从世界各国的证券交易制度来看,不同交易所所共同实施的交易制度有这样三种:一是直接竞价交易制度,二是大宗交易的制度,三是协议转让制度;这三种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证券交易者,它们共同起到为不同类型的交易提供法律工具的作用。按照多数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大宗交易通常采取证券商报价制度;依照这一制度,凡交易量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者(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规定为50万股或以上),可以通过其证券经纪商的场内报单人在大宗交易市场报价买卖,而不须进入直接竞价交易市场,其交易量应当统计在交易所当日的总成交量中。有的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实际上还允许各证券经纪商自行储存和买卖其客户所报买或报卖的证券,故也有学者将这一制度径称为“做市商”制度。其实,证券商报价制度是由美国NASTAQ市场率先采用的大手数证券交易制度,后为纽约交易所和各其他交易所采用为大宗交易的基本制度。应当说,大宗交易制度对于区分不同类型的交易者和交易类型显然具有重大的作用,它不仅区分了散户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不同类型的交易(零售与批发),使得各交易规则更趋向于合理;而且有效地避免了机构投资人在直接竞价交易市场中大买大卖,引起市场不必要的波动和对散户不必要的误导。
    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规定有大宗交易制度,并且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设有大宗交易柜台。根据我国的证券交易规则,凡交易量达到或超过50万股的股票交易均可以向大宗交易柜台申请进行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柜台在接到申请后将贮存其交易报单而不立即撮合,在交易所当日直接竞价交易结束时,再根据当日该股交易的平均交易价统一撮合成交;这就是说,我国对于大宗交易实际采取的是集合竞价制度。我们认为,我国对大宗交易采取的这一制度是十分有害的。首先,这一交易制度所采取的集中存贮大宗交易报单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证券交易人报单中的报价因素,它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形式性意义和抽象性意义,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报买数量或报卖数量的意义,而不具有具体报价的意义。其次,这一制度实际上否定了大宗交易者意思自治的权利,而将与之无关的集中竞价交易平均价格强加于当事人,否定了证券交易买卖中极端复杂的交易条件。总的来说,我国所采用的大宗交易制度实际上是仅有大宗交易形式而无大宗交易内容的制度;它仅仅反映了我国国资管理部门单一追求国股高成交价的意志,并且为实现这一意志不惜牺牲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交易原则。
    金融交易规则编辑
    在我国《证券法》第42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双边市场原则后,我国的相关制度和市场建设有了突飞猛机猛进的发展。2006年9月8日,我国成立了旨在从事证券与金融交易的上海金融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共同编制推出了证券的基本交易工具“沪深300统一指数”;2007年3月6日我国又颁布了旨在扫除双边市场交易障碍的《交易管理条例》。应当说,我国未来拟进行的证券交易已经是呼之欲出了,我国未来将不断推出的证券期权交易、利率交易、汇率交易的基本形态已经成形,我国已经开始了从单边证券市场向双边证券市场的战略改革之路。
    基本规则
    根据我国的《交易管理条例》和我国市场的基本经验,我国对于即将推行的证券交易,将实行以下基本规则:
    保证金交易规则
    依据该规则,我国对于证券交易实行8%的保证金交易规则,即证券交易者可以以面值8%的保证金买卖一面值的证券商品;法律允许经纪商在该8%的基础上另加收保证金,按照市场惯例,该保证金比例不应超过15%。可见,保证金交易规则是双重的;一方面,金融交易所将向所有从事证券交易的经纪人实行并收取交易额8%的交易保证金,另一方面,经纪人将向其客户收取交易额8%或者更高的交易保证金。
    当日无负债结算规则
    依据该规则,金融交易所应当在当日收市时,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其所有的交易会员并与之完成无负债结算,交易会员应当根据交易结算结果再与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凡客户已经穿仓的,将按合同构成对交易会员的负债,交易会员有权要求该客户补充交易保证金,并以自有资金对交易所承担责任。
    强制平仓规则
    依据该规则,交易所交易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逐日盯市规则
    与上述规则相联系,我国在交易合同法实践中还采取逐日盯市规则。依此规则,经纪人有权要求其全部客户在其公司周遍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办公人员、固定的联系电话;在每日结算时,只要该公司按照该固定的联系方式与客户进行了联系,即构成合法地通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该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的条款推定客户当事人的意思。
    (5)涨跌停板规则与熔断机制
    (6)限额持仓与大户持仓报告规则
    (7)风险准备金规则
    (8)强制减仓处置规则
    结算会员规则
    我国对于交易实行分级结算制度。依此制度,从事证券交易的当事人仅为金融交易所的交易会员,任何当事人欲从事证券交易必须通过经合法批准的经纪人进行,客户与经纪人之间的关系为特定的经纪合同关系。另一方面,根据我国《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与金融交易所进行每日结算者必须为其结算会员,不具备金融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公司必须通过结算会员与金融交易所结算;金融交易所的结算会员分为一般结算会员与特别结算会员两种,一般结算会员将以其自有资金并且自担风险代表其全部客户与金融交易所结算,而特别结算会员与金融交易所结算时所能代表的客户较为有限;金融交易所的全部结算会员必须按规定向金融交易所交纳风险准备金,并对其全部客户的交易向金融交易所负有结算担保责任。
    风险控制规则
    根据我国《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当我国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
    (1)提高保证金比例;
    (2)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3)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4)暂时停止交易;
    (5)强制减仓;
    (6)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问题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三大规则

    回答:

    证券交易所是市场的组织者和监管者,对市场运行进行一线监管是交易所的核心职责。交易规则、上市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三大规则,共同构成了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基石。

    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第三节 交易品种与方式
    第四节 交易时间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
    第三节 申报
    第四节 竞价
    第五节 成交
    第六节 大宗交易
    第七节 融资融券交易
    第八节 回购交易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转托管
    第二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第三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第四节 除权与除息
    第五节 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第三节 证券指数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八章 交易纠纷
    第九章 交易费用
    第十章 附则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保荐人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上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 回购股份
    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九节 股权激励
    第十节 破产
    第十一节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第三节 其他风险警示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第二节 恢复上市
    第三节 终止上市
    第四节 重新上市
    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
    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七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八章 释 义
    第十九章 附 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保荐机构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上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 募集资金管理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 回购股份
    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九节 股权激励
    第十节 破产
    第十一节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第二节 恢复上市
    第三节 终止上市
    第十四章 申请复核
    第十五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六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七章 释义
    第十八章 附则

    会员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资格管理
    第三章 席位、交易单元与交易权限管理
    第四章 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
    第一节 证券交易业务管理
    第二节 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
    第三节 证券交易信息管理
    第四节 其他证券业务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会员代表
    第二节 报告与公告
    第三节 会员收费
    第四节 纠纷解决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章附则

    问题五:在一个证券公司开户后在任何交易所都可以交易吗?

    回答:交易所是指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
    在证券公司开户后一般都可以买卖这两个交易上市的股票
    不知道你理解的交易所是不是我说的这个呢
    ohsunny 已经解答了你的疑问了

    问题六:关于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问题

    回答: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的修订说明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依有关规定调整大宗交易的证券品种、最低限额、交易时间、价格限制、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标准等。”依现行交易规则规定,调整大宗交易成交价格限制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增加上述条文后,原《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的“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大宗交易的品种和最低限额”,予以删除。
    解读大宗交易(2002年2月27日)
    主持人:罗晓芳
    嘉 宾:王 霞 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
    主持人:关注股市冷暖,探求投资之道,欢迎收看《今日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昨天发布并正式开始实施,那么大宗交易制度是否真正有利于市场稳定?是否会让做庄的人钻空子,更便利于机构的幕后操纵?这一制度会给我们中小投资者带来什么影响?今天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王霞博士专程从深圳飞到北京,将与您共同研讨这个话题。
    主持人:我们看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大宗交易制度实施细则,吸引了很多投资者的注意,不管是中小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都非常关注这个新的交易制度。王霞博士,我知道你是专门研究大宗交易的,如果我们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什么叫大宗交易?
    王 霞:大宗交易现在一般来说是指交易规模,包括交易的数量和金额都非常大,远远超过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主持人:就是说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交易所,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自己来决定一个数量级的下限,并不要求千篇一律,是吗?
    王 霞:对,证券市场都是根据自己的市场规模、成交情况,还有投资者结构,以及大宗交易制度和普通交易制度的不同情况。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很多交易所都是根据它的经营策略,来制定最底线,因为底线越低,可能就越吸引投资者。
    主持人:目前我们国内大宗交易底线的设计,根据不同的品种它的底线设计是不一样的,你能否具体的给我们介绍一下?
    王 霞:现在实施的深交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里明确规定,每一笔大宗交易A股的最低数额是50万股,基金是50万份,还有是5000手。
    主持人:以后可以随着这个设想,随着这个大宗交易制度的推行,也许这个大宗交易的数量会增多,以后这个底线会不会还调整,会一直不变吗?
    王 霞:在沪深交易所统一的规则中有明确规定大宗交易的最低交易份额,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的。所以这种情况是不能排除的。
    主持人:目前大宗交易适用于哪些品种呢?比如A股、基金、,大宗交易是实施的,那么对于B股是不实施大宗交易的,很多投资者问我们这个问题。
    王 霞:因为证券交易所在93年就推出了B股兑钞交易的暂行规定,实际上B股的兑钞交易跟我们现在的大宗交易里面规定的内容是非常类似的,我想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主持人:其实我们还特别关心就是为什么国家在这个时候,深交所在这个时候推出大宗交易制度?
    王 霞:因为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证券市场的投资结构也发生了变化。机构投资者的比重大大增加,在海外成功市场中,比如说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总成交量已经达到了总成交量的90%以上,在我们国家现在是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时期,随着机构投资者的不断发展,他们的实力在不断增强,投资者的交易需求也会产生多样化,他们一方面象其它投资者一样经常性的进行一些投资结构小的调整,有时可能会需要大的调整,就是投资组合中的结构性的调整。这种结构性调整发生的时候,就必须进行大宗交易,这时大宗交易的需求就产生了。另外一个,从90年代以后,全球兼并浪潮掀起,在兼并过程中,投资者之间的大宗股票或者大宗股权的顺利转让是兼并收购能够顺利实现的一个重要基础。90年代以后,大宗交易的实施就更为普及了。我们国家现在推出大宗交易实际上是适应了市场的变化,满足投资者新的需求的一种举措。
    主持人:我们知道大宗交易确实为机构投资的交易提供了便利,但满足他们交易的同时,是否也让某些做庄的人钻了空子,更便利某些人在幕后操纵呢?我想投资者可能都非常担心这个问题。
    王 霞:对,我相信这个问题应该也是这个制度,这个细则披露,很多投资者所关心的。实际上我是这么看,因为我们这个制度是中国第一次实施大宗交易,所以从我们这个细则上可以看到,对大宗交易的监管和规范是非常严格的,包括对大宗交易成交的价格限制,还有对它的信息披露,非常严格的,每一笔大宗交易都必须披露。而且一直要披露到交易的席位和交易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在这么严格的监管下,还有大宗交易是不计入即时行情和指数计算的,这样也可以避免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想通过大宗交易来操纵市场。所以在目前的实施细则下,可能你说的这种情况一般不是很容易出现。
    主持人:有人说大宗交易是阳光交易,因为它的信息要披露,包括交易人的姓名,他所在的席位,他成交的数量、金额、价格等等。会否真正能给我们投资者带来一些投资参考,比如说由此我们洞悉到一些大的动向,但是反过来会不会带来一些陷阱?
    王 霞:我想给投资者更多的信息肯定是有利益的,但是在利益面前的时候,我想应该谨慎。
    主持人:另外投资者还非常重视一个问题,就是这个价格到底是怎么确定的。我们知道是在当天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之间取一个价格。这个价格是怎么样来商定的?
    王 霞:在这个细则里面没有规定这个价格商定的过程,但是明确规定了价格形成的程序,就是要由买卖双方协商好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然后在交易所来申报,经过确认后才能成交,而且交易价格不一定要在当日的最高成交价和最低成交价之间,如果当日没有成交的话,以前一日的收盘价为成交价。
    主持人:这两个协商的双方他们互相一定要认识吗,就是说他们怎么能够知道对方有这些股票要卖出或买入,然后他这也有一些股票正好要卖出或买入,是否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他们之间首先要认识,然后他们信息是互通的。
    王 霞:我想他们双方信息沟通肯定是必须的。但是他们是不是认识,我想这个也不一定,因为在我们的细则中没有提到这一点,或者说我们现在没有对这个协商过程搭建一个平台,但是我想在这中间可能会有一些中介做这个,来帮他们牵线搭桥。
    主持人:我们知道在平常买进或卖出一只股票的时候,我们是不知道你买出一只股票之后,会被什么人卖去,但是在大宗交易过程中,一般对对方有一定了解的,是吗?
    王 霞:对,在成交之前知道,在成交之后他会公告,所有人都知道。
    主持人:感觉大宗交易有点象互相转让,就是互相之间会有一个沟通。我们还想探究一个问题,我们知道这次深交所首先是推出这个大宗交易制度的,为什么上交所没有推出呢?这个制度为什么深交所领先一步呢?
    王 霞:大宗交易在去年沪深交易所里面明确规定了。但是具体的实施细则是应该由两个交易所自行制定。这次是深交所首先推出了,也算是中国的大宗交易在实践中迈出了第一步。
    主持人:你认为大宗交易制度推出之后,会给我们的市场带来一些什么?
    王 霞:大宗交易推出以后,还看不到什么,因为刚刚推出,从国外成功经验来看,通常会使市场流动提高,透明度提高,然后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的投资成本会降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也可能会有利于大家对兼并收购的信心,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实践的检验,我们希望它能够取得成功。
    主持人:好。感谢王霞博士。确实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也期待着大宗交易制度的推出在实践过程中能够日趋完善,能够给我们市场真正的带来活跃,带来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大宗交易必须锁仓6个月》的内容先介绍到这里了,看完之后是否对你有帮助?如有需要可以关注小编。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大宗交易必须锁仓6个月》的拓展知识


    知识一:


    什么是题材股?


    答:题材股就是指的这支股票的题材属性比较强,概念比较多。题材股在主板,深市,创业板里都有,而且题材股里面也并不都是小盘股,也会有一些大股。例如题材股二三四五,涉及到13个概念,流通值也达到了270多亿,算是题材里面的大股了。但是题材股,不论是大盘还是小盘,波动性都会比权重股要大。即使是大盘题材股,遇到暴跌行情的时候,依然还是不抗跌。


    知识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大宗交易必须锁仓6个月  第1张

    答:新股配号怎么查询


    投资者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后,T+1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可咨询所属券商查询配号。一般情况客户账户中显示的新股配号为起始配号,其他的配号按签数以起始号为准向后顺延。

     

    上交所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于T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配号结果数据,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1日向投资者发布配号结果。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大宗交易必须锁仓6个月》的相关评论

    网友评论一


    恩中:我一直都搞不懂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大宗交易必须锁仓6个月方面的知识,谢谢作者分享!



    网友评论二


    倒卖股票:挺好的文章,这篇文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大宗交易必须锁仓6个月》我已经收藏了,希望你们网站越做越好



    网友评论三


    小燕:能够在炒股赚钱的人少之又少,各位股民一定要慎重投资,如果在投资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我。



    本文关键词: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大宗交易必须锁仓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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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5人参与,4条评论
    • 瓜瓜瓜瓜  2022-05-14 21:11:23  回复
    • 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上限或下限与最近成交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最近成交价增减一个该证券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有效竞价范围。3.4.4 买卖无价格涨
    • 格林格林  2022-05-14 16:48:12  回复
    • 均交易价统一撮合成交;这就是说,我国对于大宗交易实际采取的是集合竞价制度。我们认为,我国对大宗交易采取的这一制度是十分有害的。首先,这一交易制度所采取的集中存贮大宗交易报单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证券交易人报单中的报价因素,它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形式性意义和抽象性意义,
    • 喜士多喜士多  2022-05-14 22:54:48  回复
    • 客户。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3.2.2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3.2.3 投资者通过电话、自助终
    • 艾萨艾萨  2022-05-14 22:45:13  回复
    • 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3.3.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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