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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股权的规定,公司法股权转让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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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间相互持股有规定了吗?
  • 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权利的规定是( )。
  •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股权转让有哪几种情形?

  • 问题一: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回答:

    新法对小股东的利益的保护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

    1、股东知情权:新法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但查阅会计帐簿,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如果公司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股东的查阅要求不合理,有权给予拒绝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给予查阅;

    2、股东大会会议,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持;副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3、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主持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5、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6、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7、按照新法第75条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即小股东退出公司机制):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4)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二: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回答:股东权或者股东权益简称股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退股权《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获其他解散是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6.知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 《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问题三: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间相互持股有规定了吗?

    回答: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1、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问题四: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权利的规定是( )。

    回答:【答案】A、B、C、D
    【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①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②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③其他权利,主要包括:第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二,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第三,优先认股权。

    问题五: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型: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无时间限制,但是基于有限责任的人合性质,《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可以随便,转一部分还是转全部股权随便。
    对外转让的,必须书面或者以其他确定能够知道的方式 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能转让。不同意转让的应该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设立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至少35%的股份后剩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的的股份原则上可以随便转让,但是发起人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一年内不能转让。
    董监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不能超过本人持有的25%。
    公司股份上市交易的一年内,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上市前发行的股份不得转让,董监高离职后 半年能不能转让所持股份。
    此外,在不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其他限制性规定。

    问题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股权转让有哪几种情形?

    回答:一、章程中特别约定的时间来临或某件事情发生时,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原股东可能同意或不同意
    1、同意时股权处理情形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不同意时股权处理情形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
    四、出现某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况出现时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出现上述情况,股东会通过上述情形的决议,而该股东对决议投反对票。此时,该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收购其股份实质是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此时若工商不愿其减资或其他股东也不愿意减资时,其他股东应该受让该股东的股权。
    五、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公司章程不同意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在该情形下,其他股东受让该自然人的股权,或者减资。现实中,工商一般不会同意。当工商不同意减资时,只能其他股东受让该股权或接纳新的股东进来。
    六、某个股东想退出或者股东间出现股权转让的其他情形
    这种情况,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该通知其他股东,章程有约定的应该按照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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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国公司法对股权的规定,公司法股权转让法条》的拓展知识


    知识一:


    股市换手率概念


    答:股市换手率也称“周转率”,指在一定时间内市场中股票转手买卖的频率,是反映股票流通性强弱的指标之一。


    以样本总体的性质不同有不同的指标类型,如交易所所有上市股票的总换手率、基于某单个股票发行数量的换手率、基于某机构持有组合的换手率。


    在技术分析的诸多工具中,换手率指标是反映市场交投活跃程度最重要的技术指标之一。


    知识二:


    盘中停牌是什么意思


    答:可能是因为触发了停牌机制,股票交易中如果触发了停牌的机制就会造成股票停牌,上市公司股票停牌主要是因为公司发布了重要的信息,如股权的变动、公布年报等;股票异常波动、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也会造成股票停牌。




    关于《我国公司法对股权的规定,公司法股权转让法条》的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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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3人参与,1条评论
    • 柯基柯基  2022-05-24 12:22:11  回复
    • 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出现上述情况,股东会通过上述情形的决议,而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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