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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案例,股权代持协议可以随时解除

当投资者打算进行投资时面临着多种选择,如选择了股票投资,就要了解股票的基础知识和投资策略,接下来,小编分享关于《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案例,股权代持协议可以随时解除》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喜欢的朋友可以收藏本网站。



本文目录:

  • 无股份代持协议,只有股东会决议认可代持,是否有效
  • 与非实际股东签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 我是找别人代持的股份,没有协议,
  • 股份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 股份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 代持股份是什么

  • 问题一:无股份代持协议,只有股东会决议认可代持,是否有效

    回答: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诸多争议,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因此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律师或法学专家进行咨询。

    问题二:与非实际股东签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回答:1992年12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先向证券商自营推出了国债交易。此时,国债尚未对公众开放,交投清淡,并未引起投资者的兴趣。1993年10月25日,上证所国债交易向社会公众开放。与此同时,北京商品交易所在交易所中率先推出国债交易。
    1994年至1995年春节前,国债飞速发展,全国开设国债的交易场所从两家陡然增加到14家(包括两个证券交易所、两个证券交易中心以及10个商品交易所)。由于股票市场的低迷和钢材、煤炭、食糖等大宗商品品种相继被暂停,大量资金云集国债市场尤其是上海证券交易所。1994年全国国债市场总成交量达28万亿元。
    在“327”风波爆发前的数月中,上证所“314”国债合约上已出现数家机构联手操纵市场,日价格波幅达3元的异常行情。1995年2月23日,财政部公布的1995年新债发行量被市场人士视为利多,加之“327”国债本身贴息消息日趋明朗,致使全国各地国债市场均出现向上突破行情。上证所327合约空方主力在14850价位封盘失败、行情飙升后蓄意违规。16点22分之后,空方主力大量透支交易,以千万手的巨量空单,将价格打压至14750元收盘,使327合约暴跌38元,并使当日开仓的多头全线爆仓,造成了传媒所称的“中国的巴林事件”。
    “327”风波之后,各交易所采取了提高保证金比例、设置涨跌停板等措施以抑制国债的投机气氛。但因国债的特殊性和当时的经济形势,其交易中仍风波不断,并于5月10日酿出“319”风波。5月17日,中国证监会鉴于中国目前尚不具备开展国债的基本条件,作出了暂停国债交易试点的决定。至此,中国第一个金融品种宣告夭折。

    问题三:我是找别人代持的股份,没有协议,

    回答:1、劳动合同是否续签,不影响代持股的问题。
    2、代持股,应当与代持股人签订代持股协议,因为仅凭汇款单并不能证明是代持股。一旦公司上市,原始股增值,与代持股人之间发生争议,银行凭单并不能保护您的利益。

    问题四:股份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回答: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诸多争议,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因此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律师或法学专家进行咨询。
    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
    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 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3、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 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显然,道德风险巨大。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因此,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 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4、股份代持形式出现的投资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中,由于增加了证监会等法定监管机构的监督,这样的法律风险会进一步加大,因此建议投资者除非没有选择,否则不要轻易选择代持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
    相关法规参考:
    1、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从此条可以考出代持股份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合法的。
    2、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上可以看出名义股东在一些情形下也要负法律责任,因此代持股份是有巨大法律风险的。

    问题五:股份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回答: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诸多争议,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因此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律师或法学专家进行咨询。
    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
    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 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3、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 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显然,道德风险巨大。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因此,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 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4、股份代持形式出现的投资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中,由于增加了证监会等法定监管机构的监督,这样的法律风险会进一步加大,因此建议投资者除非没有选择,否则不要轻易选择代持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
    相关法规参考:
    1、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从此条可以考出代持股份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合法的。
    2、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上可以看出名义股东在一些情形下也要负法律责任,因此代持股份是有巨大法律风险的。

    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案例,股权代持协议可以随时解除  第1张

    问题六:代持股份是什么

    回答:目前,公司经营中代持股份的现象比较多,但是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和隐患也很多。
    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所以,找别人代持股份。二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份。三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别人代持股份。四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为股东,就私下出资请别人代持股份。
    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协议书。如果代持股协议书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协议会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在签订合同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这样对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就会产生如下的风险:
    一是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是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三是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显然,道德风险巨大。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因此,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四是对那些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代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因此,准备或已经采取代持股方式运行的出资人,一定要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根据所出资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业、法律规定、人员组成等相关情况,了解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及早做好准备,做到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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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案例,股权代持协议可以随时解除》的拓展知识


    知识一:


    炒股要注意哪些


    答:在你考虑购买股票之前,需要首先进行以下一些基本判断:你如何看待股票市场?你对上市公司的信任程度有多大?你是否需要进行股票投资?你期望从股市投资中得到什么回报?你是短线投资者还是长期投资者?你对突如其来的股价暴跌会如何反应?


    你最好在投资之前确定你的投资目标,理清自己的投资态度,否则,你会在市场行情低迷时恐慌抛售股票,产生巨大亏损。这些投资前的思考与后期的研究分析工作同样重要。


    知识二:


    企业挂牌新三板是不是上市


    答:企业挂牌新三板不是上市。因为企业挂牌新三板之后还需要上市到主板或者创业板。新三板企业叫挂牌,不叫上市。新三板企业的叫挂牌转让,不能被称为上市流通。此外,新三板对投资人的门槛比较高,投资门槛是500万。




    关于《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案例,股权代持协议可以随时解除》的相关评论

    网友评论一


    非常理性:炒股太难了,希望能够从你们网站学习更多的知识



    网友评论二


    蔚蓝财经:太棒了,谢谢小编的分享,希望能够学习到更多的内容!读了这篇文章以后,学到很多东西。



    网友评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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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4人参与,3条评论
    • 瓜瓜瓜瓜  2022-05-16 01:10:27  回复
    • 进一步加大,因此建议投资者除非没有选择,否则不要轻易选择代持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相关法规参考:1、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 小黄小黄  2022-05-15 18:22:32  回复
    • 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协议书。如果代持股协议书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协议会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在签订合同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这样对
    • 小弟小弟  2022-05-15 16:02:35  回复
    • 钢材、煤炭、食糖等大宗商品品种相继被暂停,大量资金云集国债市场尤其是上海证券交易所。1994年全国国债市场总成交量达28万亿元。在“327”风波爆发前的数月中,上证所“314”国债合约上已出现数家机构联手操纵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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